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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

《通知》显示,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我国汽、柴油消费税是价内税,这次消费税税额调整将计入成品油价格;其中,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 0.12 元/升,提升至1.12元/升; 将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 0.14元/升,提升至0.9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这部分政策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在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同时,也相应提高石脑油、溶剂油等消费税单位税额,主要考虑一方面,石脑油、溶剂油等油品同属于石油制品,从调节资源类产品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角度考虑,应同时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其他成品油,特别是石脑油油品组成成分与汽油相近,经过简单加工,便可变为汽、柴油,如果不相应提高上述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将会造成较大的税率差异,可能冲击正常的油品市场秩序,出现偷税逃税等问题。另外,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

《通知》显示,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轮胎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国家从2000年已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其他含铅汽油产销量极少,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通知》显示,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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