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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计划发布

9月16日,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2016-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方案”指出,2016-2020年,宁波计划累计推广应用8525辆新能源汽车,折合标准车30000辆。其中,外地品牌车辆不低于30%;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环卫、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统筹比例不低于50%。

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扶持计划发布 5年累计推广8525辆

原文公告如下:

2016-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要求,为顺利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契机,通过政府统筹协调、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科学布局,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二)实施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切实加强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引导作用,加大推广力度。有效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引导和鼓励本土企业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市场化运作模式促进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形成。

2.示范运营、重点突破。紧抓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以示范推广为重要抓手,在公交、公务、环卫和物流快递等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引进、完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3.统筹规划、基础先行。立足于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统一规划,按照基础设施适度先行原则,将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规划与城乡规划和供地、供电建设计划衔接,合理布局,形成协调统一的智能充电服务网络。

4. 培育产业、全面推进。充分发挥我市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在推广应用中的带动作用,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结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良性发展。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为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目标任务

以城市公交、公务、环卫以及物流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16-2020年,累计推广应用8525辆新能源汽车,折合标准车30000辆。其中,外地品牌车辆不低于30%;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环卫、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统筹比例不低于50%。

三、推广工作计划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

2016-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充电设施建设计划

到2020年,全市共建成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不少于110座,分散式充电桩不少于41800个,城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公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全覆盖;组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服务管理平台,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安全运行保障。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发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调整完善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大决策,研究确定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及其扶持政策,统一部署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落实支持政策,强化资金保障

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制订《2016-2017年度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在全大市范围对购买符合国家和宁波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2016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为:纯电动公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1比例进行补助;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补助1万元至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1万元补助,微型车(2座)按乘用车补助标准50%进行补助;其它新能源汽车最高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进行补助,专用车最高补助2万元。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以及一户家庭购买超过3辆(含)新能源汽车的,按补助标准的25%进行补助。本市补助标准对生产厂商在本市累计销售单一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总量逐步退坡。

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8年至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标准将结合国家政策和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补助包括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助。对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简称老三区)消费者购买的非经营性新能源乘用车(行政事业单位购车除外)和公共领域纯电动环卫车的补助资金,市财政和老三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对于购买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负责承担。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对公用充电设施经审验合格并实际投用的,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我市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助政策,对车辆购置和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三)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考核评价

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进一步明确职责,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4),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机制和落实情况的反馈制度;各相关运营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按规定进度确保顺利完成。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计划,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完善设施配套,加强建设管理

基本建成以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高速公路、国省道配建充电设施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形成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五)健全服务体系,保障售后服务

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服务管理平台,跟踪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和服务情况,对车辆维护保养和故障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安全运行保障。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在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授权委托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负责售后服务事宜,在我市要有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与新能源汽车购买数量相匹配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定期对整车及关键零部件进行检测维护等,确保运行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营运单位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车辆维修人员等进行专业安全培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报废电池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的安全隐患。

(六)出台优惠政策,优化推广环境

开设新能源汽车办证“绿色通道”。对新能源乘用车通行实行差异化管理,实行单双号不限;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物流快递车、配送物流车等新能源汽车给予相应通行便利。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免缴车船税。制订新能源汽车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的政策,引导消费者利用电网谷期时段充电。同时,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普及推广,提高社会各界认知度,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社会机构等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单位通勤车辆,调动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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