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信委近日发布了2015年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在这份由该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明确规定,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个人,购置纯电动乘用车按照轴距长短给予补贴,最高可补贴3.6万元/辆。各县(市)、吴江区可参照执行。
据了解,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其中,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单位须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私人消费者须具有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
享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且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车辆销售机构应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
具体的购置补贴标准为: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补贴9万元/辆。
充电设施方面,市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具备监控充电运行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按充电功率,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
根据《细则》,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主要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苏州市范围内转让、过户);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此外,《意见》还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
为了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细则》还特别明确,市区内限物流车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