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份,因在电动车上使用了“mi”标识及“雷军电动”字样,潍坊一家专门生产电动车的企业被小米公司告到了海淀法院,索赔50万元。日前据北京海淀法院官微消息,经审理,海淀法院认定被告使用标识及“雷军”二字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
小米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12年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mi”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小米平衡车上。而雷军先生作为该公司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已将其姓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权利授予了小米公司。
后来小米公司发现,被告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名为“雷军电动”的电动车,在车身显著部分使用了“mi”及“雷军电动”标识。小米公司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意图搭上小米公司的便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是小米公司生产的,或与小米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为此,小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米公司对涉案商标有专用权,被告潍坊瑞驰公司则在明确知晓小米公司涉案商标以及雷军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以及“雷军”二字,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判决被告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