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分5章15条,从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指导意见》提出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科学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是深化巡游车改革。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现有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逐步过渡。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实现转型升级。
三是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明确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备的营运条件和需规范的经营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四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完善服务设施,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建立改革领导机制,推动落实各项任务。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