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物业公司未在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问题上予以协助和配合,某培训学校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其自行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给予配合和协助。法晚记者上午获悉,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培训学校的全部诉请。
原告培训学校诉称:原告合法租赁了位于海淀区闵庄路的一个会所,系该小区业主,被告是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因原告购买了两部电动汽车,需要在住所停车位附近安装充电桩,经安装公司确认,已具备安装条件,同时,消防及供电部门也已确认,但被告物业公司对安装事宜却不予以配合。
培训学校认为,电动汽车是国家支持的出行方式,北京市也出台多部文件鼓励个人安装充电设施,且原告所在小区属别墅区,容积率低、车位充足,原告的安装行为不会对其他业主构成妨碍和不便。故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理应对充电桩的安装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培训学校所述与事实不符合,该校只是会所的承租方,并未取得产权方的许可,在会所内没有合法的车位;培训学校要求安装充电桩的位置为消防通道,长期占用消防通道会造成安全隐患;会所与产权方存在争议,产权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安装充电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2日—2016年12月31日,培训学校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位于海淀区一个会所房屋的《租赁合同》,2016年2月25日,物业公司向培训学校出具《关于会所、物业使用人申请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意见说明》,需要申请人提供该处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后,才能配合其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工作,现培训学校租赁期限即将到期,两次庭审至今,充电桩安装位置仍未取得产权人或者业委会同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培训学校虽租赁了会所房屋,但并未租赁相关车位,其要求的临时充电桩安装位置,并未取得车位产权方或者全体业委会同意,且租赁期限即将到期,故对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培训学校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