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对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试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公交(2016)23号)做出以下答复:
一、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
二、对违法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实行治安登记管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观光车属于特种设备,不得违规生产、使用和上路行驶。
四、立即向省公安厅汇报低速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问题,提请省政府开展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治理。
有图有真相(已核实):
观点:关于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问题,不久之前在北京召开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工作组筹建及第一次会议讨论确定了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标准制定的三个原则,明确指出要推动低速电动车的规范管理与发展,然而,公安部交管局的这个复函,态度坚决,措辞强硬。既给低速电动车定性了各种违法违规,教训山东省交警总队;又搬出提请国务院约谈督导来敲打山东省政府,如此打脸!让如今本来就错综复杂的低速领域又陷入了更深的迷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