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视界报道】近日,国轩高科发布公告称,因其披露的2018年预告利润和实际差异太大,又未能及时修正,公司日前收到了江苏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据江苏证监局的警示函显示,2018年10月30日,公司2018年三季报中披露预计2018年度归母净利润为8.5亿元至9.5亿元。2019年2月28日,公司业绩快报披露预计全年归母净利润为8.52亿元。4月24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归母净利润为5.8亿元。4月30日,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全年归母净利润为5.8亿元。江苏证监局认为,国轩高科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差异较大,且未能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截至12月25日收盘,国轩高科每股为14.27元,略跌0.21%。
据了解,国轩高科最为我国重要的动力电池企业之一,研发和生产的车用电池搭载纯电动客车、纯电动乘用车及纯电动物流车等多个领域,苏州金龙、安凯客车、厦门金龙、厦门金旅、申沃客车、北汽新能源、上汽、江淮、众泰等整车企业都是其客户。但近期受新能源汽车政策补贴及整车厂商付款延迟影响,2018年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为63.31亿元。今年三季报显示,国轩高科应收账款增长至70.75亿元,主要原因为整车厂商回款较慢所致。因此应收账款过多,为国轩高科造成了经济上的负担。
警示公告函原文如下: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4号),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30日,公司2018年三季报中披露预计2018年度归母净利润为8.5亿元至9.5亿元。2019年2月28日,公司业绩快报披露预计全年归母净利润为8.52亿元。4月24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归母净利润为5.8亿元。4月30日,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全年归母净利润为5.8亿元。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差异较大,且未能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情况。
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浣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