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视界报道】日前,EV视界从相关渠道获悉,工信部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提到了包括选择符合条件的机动车生产企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试点城市,以及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暂停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试点城市条件
试点城市应当具备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的地方性法规或管理政策、组织协调机制等政策保障条件。
具备与申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高精度地图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试点道路的交通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具备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基础、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汽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安全管理条件。
针对基础设施条件还提到了,试点城市所辖区域内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的道路里程不少于1000公里或通行区域面积不少于50平方公里,试点道路应避免选择人流密集、交通繁华路段等内容。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条件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是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具备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设计验证能力。
具备汽车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风险与突发事件等安全保障能力。
具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可对试点车辆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建立报告机制;具备用户告知机制。
试点产品条件
试点产品应当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产品过程保障要求,符合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
通过产品过程保障和测试,确保试点产品符合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相关通行规定,保障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过程中的安全性。
试点暂停或退出
试点期间,试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未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试点使用主体未履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或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试点使用主体未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暂停试点并按规定整改,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通信管理局评估,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方可恢复其试点。
试点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试点:
1.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的;
2.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试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等问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
4.试点使用主体未按规定落实运行安全管理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
5.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未按规定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
6.因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具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7.发生严重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件的;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省级主管部门认为试点实施中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