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出台《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全省各级公共机构推广和运用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购置补贴标准等相关政策,2016年底前要建成32个大型充换电设施。
《方案》要求,2014年至~2016年省直党政机关和海口市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其他市县公共机构购买比例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针对充电桩、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问题,《方案》明确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原则,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根据《方案》要求,结合落实《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试点示范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海南省将建成32个大型充换电设施,其中海口市和三亚市各建5个。
《方案》指出各级政府应当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升级改造传统加油(气)站、新建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运营维护。同时,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换电设施为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海南省有关部门将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和购置补贴标准,核定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方案》要求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比考核范围。
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向运营企业支付费用。供电企业做好供电保障服务工作,采取分时电价机制,提高电能利用率。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要对车辆、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