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近日,宁波市发改委和科技局联合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宁波市财政局和科技局联合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明确对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市本级及老三区地方财政补助在中央财政购置补助的基础上,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1:1配套,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国家和本市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老三区外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财政补助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根据办法,申请补助需满足已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在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公交车采用“政府投资、整车购置”模式,除参照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外,其余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出租车、物流快递车地方财政补助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市本级环卫车地方财政补助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老三区环卫车地方财政补助由市本级财政承担30%,其余由各区财政承担;个人私家车地方财政补助按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所在地(后者须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单位(社会团体)地方财政补助按法人注册地,由市本级财政与老三区财政各承担50%;市本级公务用车和老三区公务用车地方财政补助分别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区财政承担。单位(社会团体)团购5辆(含)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还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按充电设施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20%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