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上海市交通委获悉,《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鼓励已建住宅小区、超市卖场、商务楼宇等建设充电设施,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学校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均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根据《暂行规定》,上海市充电设施建设将主要遵循“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慢充为主、办公场所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
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充电设施的电费将按照充电设施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执行该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收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目前约为每千瓦时0.7元。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而充电服务费将结合企业建设经营成本以及燃油汽车使用成本综合考虑,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