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上海的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须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记者昨日从上海市交通委等部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市交通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2013年起,上海开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私人购买的新能源车发放免费沪牌。截至2015年5月,首批2万张新能源车免费额度已发放1.6万张左右。
充电设施不少利用率低
“目前,上海现有的充电设施存在两方面的矛盾。”市交通委有关负责人坦言,一方面,很多新能源汽车的车主感觉到充电不方便;另一方面,虽然充电桩的数量并不算少,但利用率却不高,甚至有一些充电桩由于技术标准不符合现有车辆充电需求而无法继续使用。
据上述负责人透露,为了解决这两大矛盾,市交通委正在制定全市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整体规划,计划于年底出台。“除了根据规划新建充电设施外,我们还将鼓励已有的、正在建设的充电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并通过官方APP,让老百姓更加方便地寻找到充电桩。”他表示,对于充电设施,市交通委还将会同质监局,出台相关的充电接口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使用效率。
卖车前需落实充电设施
《暂行规定》明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对充电设施建设维护负有主体责任,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为确保充电安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建设相应的充电监测系统,并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一旦出现充电异常应及时告知用户。
同时,为了积极推进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对于有产权停车位的用户,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电动汽车用户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若充电设施产权属于用户的,用户应承担充电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同时,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建设方面,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全力支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不予配合的,业主投诉后由居委会或街道指定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于公共停车位,主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第三方服务商合作共建,为用户解决充电需求。
对于商务楼宇,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停车场(库)经营者与第三方合作共建。对于加油(气)站、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结合用户需求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试点。
充电服务费设置上限
《暂行规定》还明确,电费按照充电设施性质收取。其中,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目前约为每千瓦时0.7元,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同时,充电服务费结合企业建设经营成本以及燃油汽车使用成本综合考虑,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充电设施建设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对于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业扩费。关于充电设施建设,研究进一步的支持政策。
《暂行规定》还明确,充电设施及其停车位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应接入监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