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发展,我市日前正式制定并印发了《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根据两个实施细则,将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以及新建充电站、充电桩等进行补贴。其中,《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明确,市财政将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地方配套补贴。补贴范围具体为:符合相关规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对象为: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细则。补贴标准为: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贴。
该细则同时确定了补贴的具体方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生产企业按规定据实申报市级补贴。生产经营场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市级补贴拨付至生产企业。非本市的生产企业,可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汽车经销商,市级补贴拨付至该经销商。
根据《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将对三种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进行补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上牌新能源汽车后,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群(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充电设施不适用本细则。
其中,集中式充电站将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最高500万元补贴。个人自建充电桩以及新建充电桩群,均按照每个充电桩6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