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15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该细则对纯电动乘用车按轴距最高补贴3.6万元,纯电动客车按车长最高补贴30万元。苏州市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另外,该细则对非在苏州市区工商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工程及特种车辆除外)在苏州市区销售的作了严格的要求。
以下为政策全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5]1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苏府〔2014〕77号)精神和《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5〕19号)的要求,我市对2015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服务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具有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个人。
二、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且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车辆销售机构应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具备监控充电运行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予以补贴,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
三、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每季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各使用单位和汽车销售机构,于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经济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有材料一式二份正式行文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充电站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非在苏州市区工商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工程及特种车辆除外)在苏州市区销售自2015年起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且一次性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能为消费者提供维修保障服务的机构,具备与所销售车辆数相适应的维修保障能力(包括场地、维保队伍、维保装备、必要的充电设施等)。
(三)必须在苏州市区建立远程实时监控平台,能对所销售并在苏州市区上牌运行的车辆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具备提供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
(四)必须承诺按江苏省政府出台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车辆质保服务。
五、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由上述制造企业与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并以扣除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委托收款协议书约定,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销售企业。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非苏州市区(包括吴江区)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汽车销售机构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机构。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六、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材料
(一)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3)和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和在苏州本地使用的承诺;
7.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车辆装载远程实时监控系统装置的技术材料及接入苏州市区终端监控平台的证明材料(需监控平台企业盖章)。
9.销售机构提供的按江苏省政府出台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质保服务的书面承诺(需销售机构盖章)。
10.车辆购置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收款协议书(仅限于购买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工商注册的整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4)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户口簿复印件;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和在苏州本地使用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主要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苏州市范围内转让、过户);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购置新能源客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客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九、各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十、为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市区内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
十一、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年终按照各区新能源汽车购置数(公共交通领域、企业法人、私人消费者)由市级财政与各区进行财力结算。
十二、各县(市)、吴江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