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加强我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精神和我市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10-2012年期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包括市和区、县(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杭州市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行补助。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其动力电池均不包括铅酸电池。
二、补助内容和对象
(一)中央财政主要对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地方财政主要对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电池回收等给予补助。
(二)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电池租赁等补助内容。
1.直接购买补助:私人用户直接向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包括销售公司和4S店,同下)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2.整车租赁补助:租赁企业向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向私人用户出租。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3.电池租赁补助: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4.充电设施补助:财政对充电设施建设单位,按充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投入额(不含土地等投入)给予补助。
5.电池回收补助:财政按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实际回收电池数量给予补助。
三、申请补助的销售(租赁)企业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以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财建〔2010〕230号文件和我市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条件与要求。
(二)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具备完善的租后服务体系;用于租赁的动力电池应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对电池的各项要求。
(三)销售和租赁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的企业,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财建〔2010〕230号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补助条件、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等相关材料,完善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整车和电池按一定折扣回收的承诺书等。
四、补助标准
(一)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
1.直接购买整车的,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给予补助。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动力电池组能量超过10千瓦时的部分,给予每辆2000元/千瓦时的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超过20千瓦时的部分,给予每辆3000元/千瓦时的补助,最高补助6万元/辆。同时,对每辆车按0.09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充电补助,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租赁整车的,根据租赁合同,按每辆车0.09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充电补助,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同时,截至2012年12月31日,给予整车租赁费50%的补助,每辆车最高补助1000元/月。
3.租赁裸车的(即租赁不含电池系统的纯电动乘用车,其动力电池单独向租赁企业租赁,享受电池租赁补助),根据租赁合同,于2011年年底前给予裸车租赁费50%的补助,每辆车最高补助1000元/月;2012年内,给予裸车租赁费30%的补助,每辆车最高补助600元/月。
4.租赁电池的,根据租赁合同,按每辆车0.50元/公里的标准给予电池租赁费补助,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5.单位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的,每辆车给予3000元补助;个人以燃油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车给予3000元补助。
6.在杭州市实施的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入额(不含土地等投入)给予20%的补助。
7.对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电池的,按照实际回收量,给予15元/千瓦时的电池回收补助。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其余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申请程序和资金下达
(一)直接购买。
1.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购车补助和地方财政的购车补助、充电费补助。
2.由直接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销售给私人用户的发票;
(2)购车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3)购车者在杭州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4)说明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等关键零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其中,单位组织职工个人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的,由组织单位提供团购证明材料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个人以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由个人提供包括燃油汽车行驶证、新能源汽车行驶证以及燃油汽车报废凭据等相关证明,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充电费补助资金。财政按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充电应补金额的35%预拨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再由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拨付给个人,并将有关购车记录和资金拨付等资料移交给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新能源汽车行驶满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后,个人可根据实际行驶的公里数,向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提出补助资金清算,清算结果高于已拨付补助额的,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足,低于已拨付补助额的,差额部分不再扣回。
(二)整车租赁。
1.整车租赁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购车补助和地方财政的整车租赁费补助、充电费补助。
2.由整车租赁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和《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的发票;
(2)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杭州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3)说明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等关键零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4)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的整车租赁协议。
3.充电费补助资金。财政按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充电应补金额的35%预拨给整车租赁企业。新能源汽车行驶满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后,租赁企业可根据实际行驶公里数,向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提出补助资金清算,清算结果高于已预拨补助额的,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足,低于已预拨补助额的,差额部分不再扣回。
(三)裸车租赁。
由租赁企业提出裸车租赁费补助申请,填写《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租赁车辆的发票、车辆行驶证;
3.私人租赁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4.租赁企业与私人租赁者的裸车租赁协议。
(四)电池租赁。
1.电池租赁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电池租赁补助和地方财政的电池租赁费补助。
2.由电池租赁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私人租赁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车辆行驶证;
(3)租赁企业购入动力电池的累计数量及发票;
(4)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的电池租赁协议;
(5)说明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信息的有效材料。
3.电池租赁企业与租赁者个人签订电池租赁协议后,向个人提供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电池租赁消费卡(一车一卡),并提供电池的充电、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4.对电池租赁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首期资金在签订租赁协议后,按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电池租赁费应补金额的35%预拨,剩余资金在每年年底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五)充电站建设。
由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财务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更换、监控、通讯系统等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电池回收。
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可申请地方财政的废电池回收补助。由电池生产企业按照实际回收量,填写《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废电池回收有关凭证资料。
补助资金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也可视情况定期进行申请。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分别报市财政局、经委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其中,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财政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二)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申请企业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经委、科技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2010年5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本财政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