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的5大条件:运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0 万元;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需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在省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 500 个。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需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文件
苏新汽〔2015〕1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马凯副总理于今年 5 月在常州召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 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
2015 年 11 月 20 日
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对外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0 万元。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需具有 10 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 2 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五)在省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 500 个。
第四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需通过市(县、区)有关部门立项或备案批复。
(二)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三)充电设施建设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四)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五)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
第五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
(二)需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三)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
(四)充电交易需支持移动支付及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市民卡等。
第六条 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不 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市(县)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第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 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八条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充电设施运 营企业的申请(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按照本管理办法 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