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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示范区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

近日,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获悉,为了促进该省低度电动汽车产业规范发展,河南拟在开封、洛阳、焦作、许昌、商丘、信阳、驻马店、济源市8个城市建立低速电动汽车示范区。

以下为文件原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求《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示范区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开封、洛阳、焦作、许昌、商丘、信阳、驻马店、济源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稳增长保态势若干重大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领导指示精神,拟由开封等8市建立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示范区。为此,我委起草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示范区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现将协议文本发至贵单位,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纸质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传真形式反馈至我委。

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示范区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稳增长保态势若干重大专项工作方案通知》的精神。积极研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低速电动车示范运行管理办法,更好地促进低速电动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本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示范合作、实现共赢”的原则,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示范区各单位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建立合作示范区

为促进低速电动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开封市、洛阳市、焦作市、许昌市、商丘市、信阳市、驻马店市、济源市政府协商,共同成立河南省低速电动车合作示范区,符合标准的低速电动车在上述8市区域内实现市场互认、产品互认,无障碍销售运行,在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企业生产管理、车辆上路运行、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省情的低速电动车管理发展道路。

二、开展企业生产管理合作

加入合作示范区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办法,不断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强化质量管理,示范区内的企业经所在市主管部门备案后,企业产品进入示范区内其它市销售时,无需重新备案,企业只需出示所在地备案文件即可。企业产品经相应机构统一认定公告后,销售地无须重复认定。

三、开展产品标准建设合作

河南省低速电动车团体标准已于2014年9月发布实施,加入合作示范区的单位,须参照执行省低速电动车XB01/T001—2014团体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低于团体标准的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让人民群众用上放心车。

四、开展运行管理管理合作

合作示范区单位要按照各自出台的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开展运行管理,强化责任,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合作示范区的低速电动车经相应机构检测公告后,应及时给予发放运行牌照,与各地企业同等对待,不应另设条件和门槛。

五、开展市场管理合作

合作示范区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和废旧电池回收体系,不断加强市场管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示范区的产品与本地企业产品一视同仁,不应设置销售障碍。

六、开展行业自律式管理模式的合作

按照 国家、省有关精神,合作示范区在探索行业自律上开展合作、支持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组织企业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协会准入条件,发布企业和产品公告,建立检测检验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探索出“政府搭台、协会联姻、企业唱戏”管理模式,不断引导企业规范生产技术条件,改善企业装备技术水平,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保证产品质量。

七、开展低速电动车创新研发合作

合作示范区支持和鼓励生产企业进行整车技术创新升级,依托研发实力强的企业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加强核心技术研究攻关,推动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培育电池、电机、电控等零部件骨干企业,形成自主品牌和产业集群优势,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实力。合作示范区单位在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的同时,加大对共性技术、关键部件研发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共同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品牌认知度高、竞争优势明显的优势企业和龙头企业。

八、完善低速电动车配套体系

示范区单位以满足群众出行需要为根本,规范运行管理为要求,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已经出台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不断增强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没有出台管理办法的单位,要积极借鉴其他单位经验,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善保障体系,满足群众需求,推动企业发展。

九、建立合作推进机制

合作示范区各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各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示范区工作顺利进行。示范区之间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开展政府互访交流。推动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合作交流和工作对接。全面落实本协议确定的各项合作内容。牵头部门加强组织、知道、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合作事项,力求低速电动车示范区合作取得实效。

本协议示范区单位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3年。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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