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据悉,2016年,长春市计划推广2205台新能源汽车,其中公交领域487台,旅游领域318台,乘用车领域500台,环卫领域500台,租赁领域200台,物流领域200台。
建立新能源汽车落籍绿色通道
据介绍,长春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和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技术攻关;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依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中央财政补贴申请工作;市规划局、长春供电公司牵头,负责研究制定在全市商业、住宅等建设项目中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规定。
此外,长春供电公司负责充电网络建设的各项供电服务;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落籍绿色通道,方便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以及用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优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上线运行。同时,在新能源车辆交付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有补助
据悉,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资金由市财政拨付,企业及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采购流程依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37号)执行。
补助对象:地方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本地公共服务领域购车(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邮政、租赁等)和个人购车(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长春市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纳入长春市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长春市内建立不少于3个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