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近日联合制定出台了《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相对往年,补贴政策标准和资金落实等都有一些调整。
《实施细则》明确了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市直及辖区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而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在车辆购置补贴标准方面,今年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省、市(含辖市、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而这一补贴比例去年为80%。此外,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30%,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均为去年的一半。其中,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含辖市、区)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实施细则》对私人消费者补贴实行“一人一车”政策,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根据续驶里程不同补贴标准也不同。纯电动乘用车分为三档: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在100-150公里(含100公里)之间,补贴1万元/辆;在150-250公里(含150公里)之间,补贴1.5万元/辆;续驶里程在250公里及以上的,补贴2万元/辆。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要求续驶里程在50公里及以上,补贴1万元/辆。
《实施细则》指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非我市户口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我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