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规划指出,2013-2015年石家庄市共推广新能源汽车3888辆,其中纯电动汽车3343辆,混合动力汽车545辆。截至2016年6月,石家庄市已建充电站44座,充电桩1013个(含站内桩),在建充电站49座,充电桩1022个(含站内桩)。
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要求,结合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预计“十三五”末,石家庄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10万标准车,按照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至“十三五”末,石家庄市电动汽车约为23000辆,其中:公交车3600辆;专用车7400辆;私人乘用车12000辆。为满足新能源汽车的上述发展目标要求,经测算,“十三五”末,石家庄市需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24150个,充电站318座。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有效保障约2.3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充电安全性、可靠性稳步提升。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的公用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石家庄市交通、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石家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
一、 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现状
1.1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
2013-2015年石家庄市共推广新能源汽车3888辆,其中纯电动汽车3343辆,混合动力汽车545辆。
表1-1 2013-2015年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统计 单位: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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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充电设施建设现状
截至2016年6月,石家庄市已建充电站44座,充电桩1013个(含站内桩),在建充电站49座,充电桩1022个(含站内桩)。
表1-2 石家庄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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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相关政策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省、市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连续发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122号)、《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冀发改能源[2016]539号)、《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石家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石发改新能源[2016]533号)等一系列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在充电设施建设补贴、配建标准、充电价格、服务费等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促进了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广应用。
1.4问题与挑战
截至2016年6月,石家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难点及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1)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汽车发展不协调,有车无桩、有桩无车,车桩不能高效相匹配的现象已经凸显。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度较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协调难度大。在私人乘用车领域,大量停车位不固定的用户不具备安装条件;对于具备安装条件的用户,存在业主委员会不支持和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的现象。
3)充电服务的成熟商业模式尚未形成。石家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企业参与较少,商业模式探索处于起步阶段。
4)充电基础设施标准规范体系有待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接口、通信协议等技术标准亟需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5)配套支持政策仍需加强。城市建设、供配电网等相关规划中对充电基础设施考虑不足,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长期用地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财税支持政策与电动汽车支持政策不匹配,对社会企业吸引力不足,对居民区、社会停车场等安装困难的场所协调推动不够。
6)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亟需加强。公共领域直流充电桩普遍采用高电压、大电流的工作方式。在实际使用中,充电桩安装在露天环境,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仍存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亟需加强。
二、 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需求预测
2.1电动汽车汽车推广应用需求预测
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要求,结合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预计“十三五”末,石家庄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10万标准车,按照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至“十三五”末,石家庄市电动汽车约为23000辆,其中:公交车3600辆;专用车7400辆;私人乘用车12000辆。
2.2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原则
1)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确定的分区域建设目标,石家庄市属于加快发展地区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充电设施建设遵循“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主城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服务半径不大于0.9 公里。
2)按照《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已建居民小区结合本小区居民数量和目前机动车保有量,按照一定比例规划配建公用充电车位。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3)行政事业单位率先示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4)公共领域按照“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在主城区中心地段、交通密度大的地段建设充电设施网络。
5)围绕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在京津冀重点城市与石家庄市以及市区与各县之间骨干公路、重要交通节点进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
6)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地铁建设进度,超前布局地铁进出站口与城市交通连接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3充电设施需求预测
为满足新能源汽车的上述发展目标要求,经测算,“十三五”末,石家庄市需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24150个,充电站318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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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公交车、物流车、环卫车等按照桩车比1:4配置,私人乘用车按照桩车比1:6配置;2、自、专用充电设施桩车比按照1:1。
三、思路及目标
3.1总体思路
3.1.1规划原则
1)整体谋划、适度超前。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系统推进机制,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适度超前建设,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发展。
2)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经济合理。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的布局根据石家庄市的实际情况,充分结合旅游、购物、娱乐、餐饮、交通、生活等节点,作为重点网点的选择,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科学把握发展节奏,分类有序实施,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降低建设成本,节约土地资源。
3)统一标准、规范建设、通用开放。坚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理顺管理流程,健全管理机制。建设一套集中式的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管理系统,满足石家庄市充换电设施的运行管理需求。
4)创新思路、市场主导、示范引领。加快完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加强示范推广,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3.1.2规划思路
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加强规划指导,因地分类实施;多措并举,车桩相宜,快慢互济;鼓励社会参与,创新发展模式,发挥市场作用;系统科学地构建高效开放、与电动汽车发展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3.2规划目标
3.2.1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涵盖石家庄市全区域,重点为中心城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兼顾京津冀重点城市与石家庄市以及市区与各县之间骨干公路、重要交通节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
3.2.2规划期限
2016年至2017年为示范运行阶段。以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做为规划的切入点,配备智能监控和管理信息平台,推广新能源公交、专用车的使用和配套充电设施的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新能源私人乘用车的使用及配套充电设施的建设。
2018年至2020年为成熟推广阶段。该阶段将充分发挥石家庄市的地域优势及辐射作用,全面推广石家庄市各类车型特别是私家电动汽车的使用,同时为这些车辆配套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网络,“车”“桩”“网”同步发展,并与周边城市规划配合,实现与周边城市充电网络的无缝衔接。
3.2.3具体目标
总体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有效保障约2.3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充电安全性、可靠性稳步提升。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的公用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石家庄市交通、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分区域目标:到2020年,主城区规划形成多点分散、密度较高的充电服务网络,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服务半径不大于0.9 公里。中心城区形成适当集中的充电服务网络。周边县、市形成分级明确、适当预留的充电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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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目标:到2020年,私人乘用车领域:基本实现“一车一桩”,满足私人乘用车基本充电需求;城市公共领域: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模化、均衡的充电服务网络;公共服务领域:在高效利用城市公共领域充电服务网络的同时,充分挖掘自有场站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四、重点任务
4.1规划布局
中心城区空间布局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的方法并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私人乘用车专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即结合重要产业园区、大型城市综合体的停车场、大型宾馆、物流集散点、大型餐饮休闲广场等按照“点”的原则配套建设直流桩和交流桩,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结合公交场站、加油加气站(充(换)电站)及高速服务区按照“线”的原则规划筹建充电设施。
综合考虑石家庄市的交通情况及电动汽车耗电情况,结合电动汽车在剩余电量20%的情况下的行驶距离和时间,最终形成主城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全覆盖,其中公共充电桩与新能源汽车比例不小于1:7,其服务半径不大于0.9公里。
京津冀重点城市与石家庄市以及市区与各县之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主要依靠已形成的发散状公路网络,对高速公路、国道、县道等重点区域进行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实现石家庄市与周边县、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接。
4.2重点工程
1)行政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工程
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车改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优先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
2)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工程
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在公交枢纽站、中心站和较大型的首末站及环卫自有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3)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工程
深入推进新建、已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分类解决充电难问题。对具有固定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坚持“一车一桩”,推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无固定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开发商等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对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充分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有效缓解充电难问题。
4)城市公共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工程
城市公共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在市区中心地段、繁华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率先建设。优先选择在大型商圈、文体场馆、社会停车场、大型写字楼、大专院校、医院、旅游景区、汽车4S店等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充电设施。
5)城际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工程
围绕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在京津冀重点城市与石家庄市以及市区与各县之间骨干公路、重要交通节点进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
4.3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工程
推进智能服务,着力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应当纳入石家庄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加快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完善供电服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4.4统一设计建设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理顺管理流程,健全管理机制。
4.5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探索可实施、可推广的充电设施运营商业化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鼓励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采用众筹共建模式,通过充电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整车企业合作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4.6京津冀充电基础设施协同建设
依靠国家级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完善京津冀一体化的公用充电服务网络。在现有协同建设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沟通对接,协调解决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技术标准及政策对接等重大问题,促进京津冀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五、实施效果
5.1投资规模预测
根据石家庄市充电基础设施平均投资成本测算(不含外线电网配套费用),按照本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至2020年累计投资约为7.8亿元。
5.2实施效果
1)社会效益
(1)纯电动汽车行驶过程中不产生有害气体,基本能实现各种污染物的零排放。通过电动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可以为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2)电动汽车充电站一般建立在大型停车场和公共服务场所等地方,可以实现充电站和营业厅一体化,在发挥充电站使用价值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土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
(3)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可以提高电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源利用率。城市用电高峰集中在白天,晚上是用电低谷,电动汽车多为白天行驶、夜间充电的运行方式,有利于减小系统负荷过大的峰谷差值、解决电力系统调峰问题,改善电网负荷特性,这样对电网的峰谷平衡,对盈余电力的消费都将起到很大的作用,不仅可以减少电网峰谷差,节省电能损耗,而且可以提高火电及核电的运行效率、节省燃料,从而提高电能资源的实际利用率,间接起到节能的效果。
(4)优化能源消耗结构。利用电网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增加了电力在交通能源领域中的应用,减少了对石油资源的依赖,优化交通能源结构。
(5)随着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势必将大大推动电动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产业的发展将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
2)经济效益
按电动汽车销量目标计算,从2016-2020年可实现的累积充电电量约为9.37亿度,节约替代燃油量超过30.13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93.28万吨。
六、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工信、住建、城管、交通、公安(交管局、消防支队)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及电力公司参加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各部门要各行其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6.2简化审批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依法依规减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6.3加强规划落地
加强与交通、国土、能源、电网等专项规划衔接,及时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石家庄市相关规划。
6.4严格配建标准
新建项目应按照最低标准予以预留或配建,鼓励新建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增配充电设施;鼓励已建项目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6.5加大土地支持力度
鼓励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结合加油加气站合建。国土部门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6.6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应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各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办法,鼓励采用高效节能充电设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投资建设并开放其参与建设的充电设施。对投资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属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的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通讯设备、连接电缆等站内设施)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拨付。在每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中予以保障落实。各县(市)区也要制定本级财政支持具体政策。
6.7强化安全管理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制度标准,加大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8协同推进
各级相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