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发展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整合各部门有关产业发展资金,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内建设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引导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以及国家有关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加大对新能源汽车项目投入力度。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研究项目用地、资金补助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二)建立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奖励制度。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且实现市场销售的,按照每增加1个乘用车产品目录补助100万元,每增加1个其他类别车辆产品目录补助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5个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取得国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准入后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三)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发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引导作用,推进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支持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装备的研发和生产,提升车用电机、电控等关键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将有关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库,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依托新能源汽车重点生产企业和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支持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领域组建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省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助;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组建研究院、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五)研究制定高原型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积极研究制定我省高原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标准,支持省内企业加快研发适合我省复杂条件的新能源车型,鼓励省内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用户采购符合我省高原型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的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科技厅)
二、充电设施建设
(六)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充电设施建设的设备投入给予15%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交通枢纽、超市、酒店、商务楼宇、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满足规定的基础上增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
(八)完善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现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
(九)大力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改造增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优先在昆明等滇中城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在滇西和滇南两个方向主干高速公路延伸建设城际快充网络,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云南电网公司)
(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新增用地年度计划中给予优先保障。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基础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电手续。(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能源局)
(十一)降低用电成本。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在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用电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利用我省清洁水电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显著降低电动汽车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
(十二)提高配套电网接入服务水平。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云南电网公司、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
三、推广应用
(十三)实施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对省内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与中央财政1:1补助标准实行地方财政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探索实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适时由购车补贴过渡为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十四)实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备案制度。对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备案登记,并纳入省级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对象是通过省级备案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十五)发挥国家机关及公共机构示范作用。国家机关及公共机构要带头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建设充电配套设施,鼓励公务出行租用新能源汽车。从2017年起,省本级国家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新增或更新的市内交通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70%。鼓励国有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科技厅、国资委)
(十六)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2016—2020年,昆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等6个州、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5年应分别达到10%、15%、20%、25%、30%;保山、德宏、普洱、昭通、文山、西双版纳等6个州、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5年应分别达到5%、10%、15%、20%、25%。怒江、迪庆、临沧等3个州、市结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七)推动社会租赁车辆应用新能源汽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鼓励网约车、汽车租赁等新型业态采用新能源汽车,创新商业运营模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十八)开展绿色交通示范运营。支持旅游景区建设具有示范作用的充电站、P+R停车场充电站,鼓励旅游及客运企业开通多种形式的示范运营线路,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旅游租赁服务,鼓励示范运营线路同步建设车联网,实现人、车、停车位(充电桩)智能互动,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科技厅、能源局)
(十九)优化推广应用环境。各地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商场、旅游景点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鼓励国有资产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免收费。推行差异化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在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和通行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