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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发布“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

近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6000辆(其中,2016年为600辆),建设充电桩5600个。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七届中共三亚市委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琼府办〔2016〕13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取向,以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积极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我市“双修”、“双城”建设,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的步伐,助力海南生态省建设。

本方案所指新能源汽车为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基本原则

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商业化运作”,“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6000辆(其中,2016年为600辆),建设充电桩5600个。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四、组织领导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涉及到能源、环保、交通、财政、安全等多个领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推广应用任务。

(一)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建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委、市商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三亚质监局、三亚供电局、市园林环卫局、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局、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等组成的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制定、综合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简称“市推广办”),各单位责任分工见附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推广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于每月底前将承担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市推广办”。

各区政府要建立本地区的新能源汽车组织机构,制定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落实由区政府管理的公务用车、园林环卫用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审定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相关政策,部署工作任务,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主要任务

(一)车辆推广应用。

1.公交车。继续加大力度在公交车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使用纯电动公交车,2016-2018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达到80%,2019-2020年达到90%。

2.出租车。积极引导出租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鼓励政策。每年更新和新增的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3.公务车。在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中同时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2017年,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75%;2018年起,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应100%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单位干部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4.邮政快递车。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用车单位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安部门适当放宽新能源货运车辆在市内通行的禁行限制政策。我市每年更新和新增的邮政快递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

5.园林环卫车。选择适合我市的新能源车型,逐步推广应用,每年更新和新增的园林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

6.景区旅游用车。做好新能源汽车在旅游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景区旅游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75%。鼓励宾馆酒店每年新增或更换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

7.机场用车。做好新能源汽车在机场领域的推广应用,机场用车(特种车辆除外)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特种车辆更新比例参照新能源汽车作为特种车辆的试点机场的标准执行。

8.私人用车。通过大力宣传、政府补助、新能源汽车体验等办法,让广大市民了解新能源汽车,积极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9.租赁用车。汽车租赁单位新增或更换车辆100%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

10.物流用车。我市每年更新和新增的烟草系统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鼓励企业物流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充电、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编制三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年12月前结合我市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建设。

2.完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停车位充电设施应与各类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快改造已建和在建的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符合改建要求的,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规划建设适当规模的公共充电设施,在商场、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停车场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终端;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内部停车场所要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终端。

3.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与公共停车场、商场购物停车场以及小区停车场整合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三亚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2013-2020)》中规划的新建汽车加气站,50%转为充电站或汽电合用,到2020年底建成的充电站或汽电合用站具体数量为中心城区4座,海棠湾片区2座,亚龙湾片区1座,红塘湾及天涯片区1座,崖州片区2座,育才片区1座。

4.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三亚供电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三亚供电局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三)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2016年9月底前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申请新能源汽车国家、省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四)落实充电设施优惠政策。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作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换电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充换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16年12月前市物价局牵头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

(五)抓好新能源汽车经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供应商授权并取得经销新能源汽车资质的企业,需进行备案登记,具体按照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商建〔2016〕230号)执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经销商应严格履行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提供相配套的售后服务。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六)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管理和保障。

新能源汽车运营单位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紧急处置机制,加强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故障诊断及风险提示。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汽车租赁、环卫、物流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要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有效监控管理;鼓励私人购置的车辆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加强对享受补贴的私人新能源汽车运行状况、电池状况进行监控。全市享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监测数据统一接入市新能源汽车监控系统平台,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2016年12月底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建设我市新能源汽车监控系统平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充电设备使用安全。公安交管部门要简化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年检等有关办理流程,提供便捷服务,按公安部要求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研究制定交通管理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2016年12月底前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在公共停车场停车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七)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领域。

在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物流等公用服务领域探索融资租赁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中的创新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营。在政府办公区、旅游景区、风情小镇、园区探索“全程自助、随借随还”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模式,策划实施 “绿色通勤”、“绿色旅游”示范项目。在邮政、快递业、烟草系统推广新能源汽车绿色物流配送。

六、地方补助标准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在我市上牌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地方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

(一)车辆采购补助标准。按照地方与中央1:1的比例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出厂指导价格的60%,地方补助由省市按比例分担,具体标准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充电基础设施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参照省有关文件执行,研究制定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等29个成员部门组成的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地区和部门任务及职责,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有力有序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加大扶持力度。贯彻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贴政策,在国家、省财政补贴基础上,安排相应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对充换电站、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和充换电服务在规划、用地和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加强统筹协调。按照确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定期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内容包括:推广数量、推广车型、充换电设施建设、安全运行管理、配套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等。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落实,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四)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曝光,形成社会机构和公众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

(五)本方案有效期设定为5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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