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深圳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及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分配工作,规范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分配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17〕332号)文件精神,市公共交通局起草了《深圳市2015年-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及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分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配办法》,详见附件),现将《分配办法》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民如对《分配办法》存在建议及意见,请于2017年6月2日18:00时前,拨打交通咨询服务热线12328向市公共交通管理局反映。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以下为政策原文:
深圳市2015年-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及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17〕3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分配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2019年我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燃油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含节能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下同,以下简称新能源运营补助)申报、分配及发放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依法取得我市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正常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
国家燃油补助对象包括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公交车辆以及油气混合的双燃料公交车辆(以下合称燃油公交车)。
新能源运营补助对象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以下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三条 国家燃油补助和新能源运营补助申报、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新能源推广目标
第四条 我市按年度对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进行考核,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公交企业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各公交企业2015年-2019年新增及更换比重每年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2015年度新增及更换比重应达到40%,2016年-2019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的比重应达到100%。
第五条 公交企业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与公交企业年度国家燃油补助资格挂钩,对于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公交企业,取消其未完成考核目标年度的国家燃油补助资格。
第三章 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国家燃油补助和新能源运营补助按年度进行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公交企业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将燃油公交车及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相关车辆信息上报至市交通主管部门;
(二)市交通主管部门于规定时间内对公交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经公示无异后报送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三)具体申报程序、申报要求及申报车辆条件遵照《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未按期申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的公交企业,不予拨付相关补助。
第七条我市国家燃油补助及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年初预拨及年度清算的方式,具体拨付金额及次数以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为准。
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国家燃油补助资金或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制定各公交企业年度补助资金分配额度,并根据分配额度及时划拨相关补助资金。
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国家燃油补助资金或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制定各公交企业年度补助资金分配额度,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及时划拨相关补助资金。同时,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各公交企业年度补助资金分配额度及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公交企业国家燃油补助拨付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公交企业年度国家燃油补助总额=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标车)补贴*公交企业年度平均标车数。
(一)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标车)补贴核定方式
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补贴=年度费改税补助单车补贴+年度涨价补助单车补贴。
其中:1.2015年-2019年费改税补助单车补贴=2013年(基准年)费改税单车补贴=2013年费改税补助总额/2013年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标车总数;
2.2015年-2019年涨价补助单车补贴=2013年涨价补助单车补贴*(1-递减系数)=2013年涨价补助总额/2013年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标车总数*(1-递减系数);
3.根据《通知》的规定,2015年-2019年各年度补助总额及递减系数如下:
项目 |
2013年 (基准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费改税补助总额 (万元) |
23958 |
23958 |
23958 |
23958 |
23958 |
23958 |
|
涨价补助总额 |
金额 (万元) |
86107 |
73191 |
60275 |
51664 |
43054 |
34443 |
递减系数 |
0% |
15% |
30% |
40% |
50% |
60% |
|
国家燃油补助总额 (万元) |
110065 |
97149 |
84233 |
75622 |
67012 |
58401 |
4.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度和2014年度城市公交国家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结算款的通知》(深财建〔2015〕120号)的规定,2013年我市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标车总数为12248.5标车;
5.经测算,2015年-2019年各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标车)补贴详见下表:
项目 |
2013年 (基准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费改税补助单车 (元/标车) |
19560 |
19560 |
19560 |
19560 |
19560 |
19560 |
涨价补助单车补贴 (元/标车) |
70300 |
59755 |
49210 |
42180 |
35150 |
28120 |
国家燃油补助单车补贴(元/标车) |
89860 |
79315 |
68770 |
61740 |
54710 |
47680 |
(二)公交企业年度平均标车数核定方式
公交企业年度平均标车数=(上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公交企业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运营标车总数+本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公交企业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运营标车总数)/2。公交企业年度平均标车数具体统计要求如下:
1.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运营标车总数核定方式
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运营标车总数等于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网上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上车辆状态项记录为“营运”的燃油公交车标车数之和;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运营标车数不包括以下类型的公交车辆:
一是公交企业未按期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当年度国家燃油补助或者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公交车辆;
二是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不纳入补贴范围的公交车辆。
2.标车数折算方式
顺延往年国家燃油补助分配工作中公交车辆标车数的折算方式,以阳光政务平台中记录的车辆类型为标车数折算依据,阳光政务平台记录的车辆类型项为“大型公共汽车”的公交车按1标车计算,阳光政务平台记录的车辆类型项为“中型公共汽车”的公交车按0.5标车计算。
(三)余量国家燃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除去按以上计算方式拨付至各公交企业的国家燃油补助资金,剩余国家燃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纳入我市财政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
第九条公交企业年度新能源运营补助总额根据公交企业申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数(自然车)、车辆类型、车辆长度、实际运营时间和里程等指标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对于全年正常运营、且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每一自然车根据车辆类型及车长的划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车辆类型 |
车长L(米) |
||
6≤L<8 |
8≤L<10 |
L≥10 |
|
纯电动公交车 |
4万元/辆/年 |
6万元/辆/年 |
8万元/辆/年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
2万元/辆/年 |
3万元/辆/年 |
4万元/辆/年 |
燃料电池公交车 |
6万元/辆/年 |
||
超级电容公交车 |
2万元/辆/年 |
||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
2万元/辆/年 |
(二)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原因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月均运营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即可享受新能源运营补助,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实际运营月份进行折算。
(三)公交企业新能源运营补助总额等于公交企业申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得出的新能源运营补助金额之和,实际拨付金额以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