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中旬,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出台《2015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据悉,市级财政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据了解,市财政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市内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其中,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 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5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万元;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10.8万元/辆;燃料电池客车(9 座及以上)27万元/辆;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和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等。
汽车销售机构(45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和以下材料:销售机构(45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