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配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石家庄市将按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与公务、公用车领域优先实施,在私人用车领域着力推广”的战略加快系能源汽车发展和应用。
日前《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今后,新能源汽车将纳入各级政府用车采购范围,购买新能源汽车市财政给补贴,如果限号新能源汽车还享受不限号行驶政策。
支持新能源企业在省会落户
意见提出,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支持南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长鹿客车厂、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通过扩能重组等方式加快发展,尽快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
支持中国南车、珠海银隆等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在我市建设研发基地。引导关联产业向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和正定汽车产业园区聚集,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政府用车采购优先考虑新能源汽车
石家庄市提出,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各级政府用车采购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新购车辆(包括邮政、园林、环保、公安等业务用车)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
优先在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淘汰置换的黄标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应主要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鼓励使用地产车。为支持省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优先选用和推广本市同质同价新能源汽车。
意见提出,支持各类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的探索和创新,逐步形成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
省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上高速不花钱
意见提出,推广阶段内(2014年至2015年),对新能源公交车和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种类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在享受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对购车用户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
其他领域用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对购车用户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的60%。
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
按照省规定,推广阶段(2014年至2015年)在石家庄市购置注册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免征车牌费。
享受省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高速公路及其他收费公路行驶免收车辆通行费。
对使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中所列举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新能源汽车不限号行驶
意见规定,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
为新能源汽车发放、装贴特殊标识,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
新能源汽车实施不限购、不限号行驶政策。
省会还将开放新能源汽车办证、年检“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登记、年检等业务,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排放环保标志。
企业投建充电站政府给补贴
今后,石家庄市将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石家庄市城市专项规划,由职能部门牵头编制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
根据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市场使用情况科学合理配置充电站、换电站和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综合枢纽站、公交枢纽站、公交停保站、公交首末站、出租车服务区、社会车辆停车场以及变电站等设施用地。
在市区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充电站;在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区、高新区、正定新区的环卫、邮政、电力用车集中停放地建设充电桩。
在市区、高新区、正定新区等地建换电站。鼓励在商业建筑(超市、商场等)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库)、高速公路服务区、输变电设施等场所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
在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或配电网条件具备的现有小区,鼓励私人用户在小区(住宅)停车场地建设自用充电设施。
鼓励在单位(私人)用户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鼓励专业运营商投资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单位,市财政给予设备投资总额5%的补助,单个设施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