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单位停车场以及规模达到100个(含100个)以上车位的商业性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政策
2016-08-18 22:36
| 作者:ev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