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视界报道】2021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庆洪结合汽车行业焦点及民生热点提出5个建议: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加强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链建设、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及救助基金体系,覆盖汽车从生产、使用到报废的生命周期。
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庆洪
1、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
我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新能源汽车仍存在“充电难”、“充电慢”等痛点;后疫情时代公众对车辆的依赖日益明显,车内空气质量及其他车内健康等高级别应用缺乏强制性标准;现行交通安全法规是基于完全由人驾驶的车辆而设立的,智能驾驶汽车实际应用仍面临许多合法性难题;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缺乏操作指引,各地测试牌照没有形成互认机制,测试时间和资金成本高;受制于道路基础设施限制和车与外部信息交互(V2X)设备的装配率低,智能网联汽车暂时只能着重发展“单车智能”的技术路线方向,网联化发展进程较慢;现行道路建设和维护的方式给智能网联汽车带来很多挑战。
建议:为实现我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规划目标,在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法规、研发测试、技术推进、道路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做相应的协调和匹配。
包括:集中力量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充电慢”问题,加强配套基础设置建设;研究、制定汽车健康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的专项规划和强制标准;完善现行交通安全法规,确认“机器驾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考虑新设L2级以下智能网联汽车的具体规定,统筹解决不同场景下的责任承担及特殊管理问题;优化自动驾驶相关标准与测试管理,加快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和发布,完善现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相关政策法规;保障现有“单车智能”技术路线的同时,更多支持“车端智能+网联共享”相结合的技术路线,鼓励车辆安装V2X设备并强化其路权,引导互联网巨头等相关资本从基础消费领域转投智能网联等国家战略科技领域,加快网联化的发展进程,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强道路建设及维护的规范化、作业网联化,降低智能网联驾驶技术开发的难度,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的适应性、可用性。
2、关于加强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链建设的建议
由于新冠疫情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芯片等核心电子零部件企业开工不足,同时2020年中国汽车发展速度超出国际预期,家电和手机消费电子领域需求增加等原因,全球出现芯片供应短缺,已经严重影响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增强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维护供应链安全稳定的要求。虽然汽车半导体及零部件市场前景广阔,政府重视程度高,产业链自主可控意识强,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国内芯片投资不积极,存在“上热下冷”现象;供应链投资保守,汽车芯片产能被挤占;供应链安全问题突出,市场乱象丛生;标准和验证体系缺乏,限制了汽车半导体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
建议:坚持自主创新和开放合作不动摇,推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持续增长。加大对汽车电子产业链的精准扶持,制定并落实汽车半导体及关键电子零部件的专项激励措施;加快国内车规半导体标准体系建设及汽车关键电子零部件产业路线图的实施;加强和完善汽车半导体行业的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投资整合;加强基础民生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引导平台企业等相关社会资本流转投入芯片及关键汽车电子零部件等需要长期投入的国家战略科技领域;国家层面加大国际合作,探索合资合作或者深度战略合作的方式,进一步提升产业链国际竞争力。
3、关于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中,车企、政府及车主三方均负有重要义务,协同发挥作用、缺一不可。目前,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界定不清影响协同效率和召回工作推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忽视车主的参与和配合义务;二手车交易及大量人车分离的情况加大了召回难度;车企获取车主联系方式途径少。多种原因导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率与理想效果存在差距。
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多元化主体有机协调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宜。将车辆召回实施状态纳入年审范围,赋予交管部门相应执法权力,同时允许车企在针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时可获取特定车主联系信息,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配合义务;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将车辆召回信息纳入车辆续保审核,保险合同范本增设个人信息授权条款;因车主不配合召回而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的,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4、关于促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的建议
我国2019年正规渠道回收报废汽车仅195.1万辆(商务部公布数据),回收率仅约15%;各地监管力度不一,大量报废车流入二手车市场或弃置路边,带来严重的道路安全及环境保护问题;再制造产业不成熟,难以实现价值最大化;电动车拆解不规范,退役电池流入黑作坊,回收处理市场及监管现状未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规范管理,推动汽车零部件再造行业的发展。加强监管力度,将车辆引回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报废,允许汽车异地报废;积极发挥汽车生产企业的作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具有一定规模、技术先进、具备环保要求的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工厂;完善汽车报废标准。出台零部件再造管理规定或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再制造企业;引导汽车零部件再造宣传,让大众认识到再制造零部件的优势。加强电动车报废监管,合理利用退役电池。
5、关于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及救助基金体系的建议
保险作为自动驾驶技术风险分散及责任承担的补充,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与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体系势在必行。现有的保险体系无法满足自动驾驶汽车发展需求,相关风险无法通过保险有效分担或转移;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尚无法律规定,专属保险产品的设计存在课题;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及运营数据共享不足,其保险产品的设计缺乏基础支持。
建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推动自动驾驶专属保险体系的完善进程。建立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及运营数据共享机制,为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开展“自动驾驶领域侵权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研讨并尽快明确相关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借鉴已出台自动驾驶汽车保险的其他国家经验,构建与自动驾驶技术相匹配的保险体系,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加大政府引导,建立自动驾驶汽车救助基金体系,遵循“宽容技术革新+严格救济规则”的理念,设立自动驾驶无过错责任保险体系并以救助基金加强辅助。